「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」
行政院新聞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新廣一字第○九三○六二二○七一A號令訂定發佈
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新廣一字第○九四○六二五六一二Z號令修正第二條、第四條、第六條條文
第四條 電腦網路內容,有下列情形之一,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者,列為限制級,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瀏覽。
一、過當描述賭博、吸毒、販毒、搶劫、竊盜、綁架、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。
二、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。
三、有恐怖、血腥、殘暴、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,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。
四、以動作、影像、語言、文字、對白、聲音、圖畫、攝影或其他形式描繪性行為、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,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者。
電腦網路內容非列為限制級者,仍宜視其內容,由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之人輔導瀏覽。